丈夫长期为妻子替工,因工死亡算不算工伤?
木桂英系梅州某环卫公司的员工,负责清扫道路。
2012年6月以后,应由木桂英负责清扫的路段,由其丈夫杨宗宝实际代为清扫,并领取工资每月900元。
2015年12月16日14时许,正在清扫道路的杨宗宝被车撞伤,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月5日死亡。事故经交警认定,杨宗宝无责任。
一审判决: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年满71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杨宗宝与公司之间应按非典型姓劳动关系处理
高院判决:杨宗宝与公司之间并没有任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广东高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宗宝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木桂英系公司的员工,而杨宗宝与公司之间并没有任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自2012年6月以后,杨宗宝在没有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代替木桂英清扫道路。根据公司提供的“劳务报酬发放单”,劳务报酬发放对象仍是木桂英,由杨宗宝代领木桂英的工资。申请人主张公司与杨宗宝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与杨宗宝经协商一致后自愿订立了劳动合同或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故在现有证据下,不足以认定杨宗宝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法源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
高院判决判决如下: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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