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 13 号)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 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 15 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 5年后仍不足 15 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 15 年。同时,人社部、财政部制定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 [2009]66 号,以下简称 66 号文)第六条规定,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是否意味着在参保地缴费不满 10 年,在其他地方包括户籍地没有参保的,也只能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地由个人继续参保缴费,而不能由原用人单位继续在原参保地为其继续缴费?
吴女士:
《社会保险法》 是 2010 年 10 月 28 日通过、 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实施〈社会保险法〉 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是 2011年 6月 29日公布、自 2011年 7月 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和《若干规定》 均未对缴费年限不足的参保人员的延缴、 趸缴或补缴的属地和主体作出明晰规定。 66 号文虽然对属地作了规定, 但对主体依然未作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 66 号文是 2009 年颁行的, 即在《社会保险法》 和《若干规定》 制定前即已经生效并实施, 虽然目前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仍然主要依靠 66 号文, 但是 66号文是否符合《社会保险法》 和《若干规定》 之规定或其立法目的,并非完全没有疑问。 一般而言,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足缴费年限的延缴、 趸缴或补缴, 宜按照 66 号文规定执行。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对其不足缴费年限人员的延缴、 趸缴或补缴, 是否也一概适用 66 号文规定, 对于上述情形应在户籍所在地处理, 值得探究。 这涉及到另一法律关系, 即用人单位自愿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应当允许。
虽然从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 [1978]104号) 等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文件规定来看, 退休即便是工人的权利,但同时也是工人的强制性义务。 这一规则和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理不相适应。 即使不考虑强制性延迟退休这一大势所趋的未来立法, 允许用人单位自愿延长对劳动者的缴费, 于国于民皆有得益, 在一些地区政策上或事实上已经允许。 因此对于在各地缴费均不满 10 年的参保人员, 其延缴地宜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zui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专业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领先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知名公司。
社保代理及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人:魏经理
手机/微信:13411160517
QQ:1250216152
热线:020-38023598-8302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东塔803-806室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梅州便民网看到的,谢谢!